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陳淑惠 被告 劉朝雄
林國偉 余偉立 上列被告劉朝雄、林國偉、余偉立因恐嚇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602號),經原告陳淑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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