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緝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緝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翰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5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因嚴重頭部外傷併右側額葉至顳葉腦內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腔出血及腦疝脫,術後頭皮軟組織感染,左側顳葉至枕葉頭皮撕裂傷及皮下血腫,疑似左側橫竇至乙狀竇栓塞,左手擦傷等病症,而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至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稱亞東醫院)住院,同年7月23日接受右側顱骨成型術及傷口清創手術,同年
7月29日出院,嗣於同年8月7日門診追蹤及拆線,目前昏迷指數E4M6V3-4,右側肌力3-4分,仍有明顯認知功能減損及退化性行為,協調功能損傷,無法自行站立行走,需輪椅協助移動,生活需完全依賴他人照顧,至少3個月以上無工作能力,建議持續復健治療及門診追蹤等情,有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且經本院被告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承辦法官(108年度審易緝第30號)就被告上開病情函詢亞東醫院,該院覆以:「本院神經外科 李振豪 醫師回覆:『病患甲○○君因頭部外傷,目前有認知功能損傷及退化性行為狀態,身體狀況應可到庭應訊,但因腦部損傷無法正常供述,若外傷後半年仍有明顯認知功能減損,則極可能為永久性損傷,無法復原』。」等語,有亞東醫院108年9月2日亞病歷字第1080902006號函暨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綜上,本院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應於其回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