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5號聲請人 蕭玫芳 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梁馨云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8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人×10份=86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土城平和郵局之存摺內頁資料。
三、聲請人現為居家清潔員,請提出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資料、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聲請人之母親、2名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又聲請人之母親是否有工作收入或其他收入?亦請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入不敷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支應支出?
七、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八、聲請人最新之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九、受扶養人王○凱、王○程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及母親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