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勇成 被告 王昱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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