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花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怡仁
訴訟代理人 邱靖凱
被 告 彭國成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8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3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陳怡榮
朗讀案由。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叁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下同)96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自96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