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家淞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