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4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450號原告歐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事件,業經本院於9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