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86號、112年度執字第2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14號、110年度訴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第1432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5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罪,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2已定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已定執行刑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均相同,犯行模式亦類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及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等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1年11月(共11罪)、1年3月(共3罪)、1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1年3月、1年1月犯罪日期109年2月27日、3月3日(共2次)、3月4日(共3次)、3月5日、3月7日、3月8日、109年2月27日、2月29日、3月1日(共3次)、3月4日、3月5日、3月6日(共2次)、3月8日(共2次)、109年3月1日(共2次)、3月3日、109年2月28日、3月7日、3月10日109年3月4日、3月5日、3月10日、109年3月4日(共3次)109年3月5日(共2次)、3月8日、3月3日、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084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793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5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59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15日111年2月21日111年12月15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3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13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5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7日111年4月11日112年1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09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685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0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