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彭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富生 即 蔡俊賢 、 程馨 、 蔡承恩 、 林建宏 、崇勝金屬有限公司、 蔡帛恩 、 林欣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