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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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0號原告柏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6,34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