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吳紘杰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紫瀅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