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受刑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有得撤銷緩刑之事由(96年度執聲字第70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故應撤銷本院95年簡字第710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又被告該案之竊盜犯罪行為係發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宣告刑又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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