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黎鎮豪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4年度訴緝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鎮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鎮豪就本院民國104年4月13日所為104年度訴緝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