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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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健英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慶雯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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