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債權人 柯宗龍 債務人 莊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