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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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1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壢簡字第14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馥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示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
3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宣示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6日」之記載,係「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之誤載,顯為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得更正補載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