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5號原告 陳啓彰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
二、原告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0年度司執字第3628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上開規定,應由執行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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