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林聖杉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林聖杉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元,由受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3年1月28日上午10時0分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3份、受刑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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