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6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6號原告 葉水源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 蔡孟遑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解釋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刨除於其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所鋪設柏油後,返還土地,經桃園地院以本件訴訟涉及上開土地是否符合公用地役權之要件,屬公法關係爭議,應提起行政爭訟為由,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裁定移送本院,該裁定因兩造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而確定。惟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係屬私法關係所生爭執,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