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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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5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許崇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育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借據所載逾期違約金,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則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請求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按利息利率百分之二十算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莊育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