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92號聲請人 黃秀蘭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次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黃秀蘭」或「 黄秀 蘭」或「黄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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