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4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明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貳拾貳元,此債權總金額係以計算至「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止,則貴公司請求逾債權讓與範圍之依據?
二、提出債務人徐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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