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7號債務人甲00000000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與伊父親 蘇得壽 、伊弟 蘇嘉弘 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伊弟蘇嘉弘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02│債務人母親 黃琴芳 與伊父親蘇得壽離婚後是否再婚?有無除│││債務人與伊弟蘇嘉弘外之其他子女?目前工作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母親黃琴芳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地址。│├──┼──────────────────────────┤│03│債務人 陳明 公司自98年3月減薪,提出公司減薪證明及自98│││年4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之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04│債務人 陳報 在八里鄉承租多年,為何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影│││本之承租地位三重市?一併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及支付租金之│││履約證明(若為現金支付,應提供由出租人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