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582號聲請人 許桂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義為許桂榛或親和服裝行?如聲請人為親和服裝行,請一併提出其載有獨資或合夥資料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系爭本票指定受款人為親和服裝行,且票背並無背書之記載)。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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