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7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玉珊附表:
1.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2.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
3.聲請人子女 謝耀宗謝耀庭謝宛 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4.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5.請說明擔任 孫振榮 及謝耀宗保證債務人之原因,並提出該契約書影本及其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6.請說明聲請人於96、97年中華電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鳳山營業處之所得來源為何並提供證明資料。
7.請說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兩筆有擔保債務之貸款原因及用途為何,並請提供貸款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8.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請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9.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及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等證明文件。
10.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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