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65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董瓊雲

訴訟代理人 楊子瑤

被告 彭宜禾彭曉文 即澡澡堂寵物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史華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