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陳念生 上列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黃張惠美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黃武華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黃武華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被查之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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