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連弘學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玥潾 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市○○段○○○○號、932地號土地及同段249建號、27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相對人賴玥潾、 楊沅錦 、 楊宛蓁 、 楊佩璇 個人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