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璋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李承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12日│105年1月19日│105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4│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4│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3│││9號│9號│73號│├───┬────┼──────────┼──────────┼──────────┤│最後│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94│105年度審簡字第號99│105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4號│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28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5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994│105年度審簡字第994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號││├────┼──────────┼──────────┼──────────┤││判決│105年8月19日│105年8月19日│105年9月29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