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務人 邱竫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邱竫淵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自民國106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26年5月10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二年期浮動利率隨時浮動加碼,利率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所載。上述之借款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契約乙紙為憑。
㈡惟債務人邱竫淵僅繳納上述之借款本金至民國109年8月
10日、借款利息至民國109年10月10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債務人催討,然渠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債務人所簽立之貸款契約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付清償之責任。
㈢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3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竫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74│││154720││0月10日起│││││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竫淵│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4720││1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