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竣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計付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