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30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清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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