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556號聲請人 鄭姵萱 代理人任 俞仲 律師相對人 陳靜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浚洧 於民國105年7月21日過世,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鈞院家事庭函文、離婚協議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已於105年7月21日過世,相對人乃被繼承人之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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