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黃月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張明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69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