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方笑
李慶助 李秋霖 李秋輝 李秋銅 李雅鳳 李雅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任 律師被告 簡裕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3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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