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聖麒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聖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甘聖麒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揭兩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04年5月
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7年
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11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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