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黃國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英 等七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5,4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顏樹文┌────────────────────────────────────┐│附表: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出處│││(平方公尺)│(新台幣)│(面積×公告現值)│││├───────┼─────┼────┼────────┼────┼───┤│金門縣金沙鎮大│3,875.71│540元│2,092,883元│全部│卷第6││山段152地號│││││頁│├───────┼─────┼────┼────────┼────┼───┤│金門縣金沙鎮大│8.47│540元│4,574元│全部│卷第7││山段152-2地號│││││頁│├───────┼─────┼────┼────────┼────┼───┤│金門縣金沙鎮大│1,200│540元│648,000元│全部│卷第││山段152-4地號│││││8-9頁│├───────┴─────┴────┴────────┴────┴───┤│計算式:││(1)訴訟標的金額:2,745,457元(2,092,883元+4,574元+648,000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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