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丁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丁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丁發因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侵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7月30日│102年07月31日│102年04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3年度偵緝│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9號│字第269號│第29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6月11日│103年06月11日│103年11月0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103年度易字第1001號│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21日│103年10月21日│103年11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詐欺│侵占│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07日│101年04月05日~103年│102年09月19日││││0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2913號│第12604號│字第36號││││││├───┬────┼──────────┼──────────┼──────────┤││││││││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103年度簡字第3947號│103年度易字第3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06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13日│├───┼────┼──────────┼──────────┼──────────┤││││││││法院│彰化地院│高雄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103年度簡字第3947號│103年度易字第318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06日│103年12月04日│104年02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侵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24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11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249號││││判決││││││├────┼──────────┼──────────┼──────────┤││判決│104年04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