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5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55號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