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13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經於96年2月22日接續前已入監執行之案件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5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88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檢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經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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