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健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健炫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6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訴字第7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