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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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嘉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嘉良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徐嘉良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1月,其中如附表編號第1至5項竊盜等案件,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於101年9月24日確定,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9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6月),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3、4、6、7項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第1、5項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表:
受刑人徐嘉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毀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共五│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共二│││罪││罪│├────────┼─────────┼─────────┼─────────┤│犯罪日期│100年12月4日、100│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1日、101年│││年12月6日、100年12││5月1日│││月6日、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329號│字第13347號│字第133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1│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8日│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1│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判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3日│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123號│字第9717號│字第9717號││├─────────┴─────────┴─────────┤││羈押75日││││└────────┴─────────────────────────────┘┌────────┬─────────┬─────────┬─────────┐│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共五│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罪│││├────────┼─────────┼─────────┼─────────┤│犯罪日期│101年4月24日、101│101年6月7日│100年12月24日│││年4月24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101年6月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347號│字第13347號│字第613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730號││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101年9月13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2030│101年度易字第730號││判決││號│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9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717號│字第9717號│助字第1840號││├─────────┴─────────┴─────────┤││羈押75日││││└────────┴─────────────────────────────┘┌────────┬─────────┬─────────┬─────────┐│編號│七│││├────────┼─────────┼─────────┼─────────┤│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1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08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057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057號││││├────┼─────────┼─────────┼─────────┤││確定日期│101年10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610號││││├─────────┼─────────┼─────────┤││羈押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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