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上訴人合記公報關運輸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有關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98年度訴字第27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96年7月4日修正,同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林育如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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