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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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輔佐人乙○○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饒平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法官林玫君」,應更正為「法官劉穎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