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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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號

聲請人 呂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一百零七年度亡字第一四號宣告 鄭月 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鄭月却 離家出走,找不到人,然因聲請人之外公過世,有遺產繼承問題,故由聲請人之舅舅 鄭其村 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且經本院以107年度亡字第1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相對人死亡,惟嗣發現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30日在羅東之醫院死亡,但因系爭裁定之故,無法辦理相對人之後事,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變更死亡宣告之時間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31日以107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宣告於106年3月5日下午12時死亡,並於108年7月4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4號卷宗查證屬實。惟相對人在本院系爭裁定確定時尚生存,迄至114年1月30日始發現在羅東之醫院死亡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徐診所114年1月31日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前開所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相對人鄭月却既於本院系爭裁定確定時尚生存,且相對人鄭月却實際死亡係在系爭裁定確定後之114年1月30日,自無從依聲請人所請變更系爭裁定所載相對人之死亡時間,惟應依法撤銷本院107年度亡字第14號裁定。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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