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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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毛雅琪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聲請人有無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9月起至113年8月止,及113年9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於上開期間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㈢聲請人提出切結書稱每月收入為4,008元,但陳報之個人支出卻為19,172元,遠高於每月收入,請說明是否有其他收入?或是有來自子女給付之扶養費或親友接濟?如是,親友姓名及給付金額、期間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勞保給付或國民年金給付?
六、聲請人113年9月至今(即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支出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