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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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19號聲請人正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貳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曾寶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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