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897號上訴人丁○○被上訴人乙○○
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關於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所為94年度婚字第897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不服,於95年
7月27日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民國95年8月7日以94年度婚字第897號裁定命上訴人3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於95年8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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