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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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王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