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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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3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柔妍 即 陳琇明 、 陳可臻 即 陳文福 之繼承人、 陳威衡 即陳文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吳進飛